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之规定,机动车辆所有人(老公)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状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样,何为机动车辆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依据2020年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一条规定,可知以下四种情形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1.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机动车辆存在缺点,且该缺点是交通事故发生缘由之一。如:机动车辆所有人明知汽车长期未修理保养,汽车的动力系统、刹车系统、轮胎气压等可能存在影响安全行驶的问题。
2.了解或者应当了解驾驶员无驾驶资格或者未获得相应驾驶资格。如:没驾驶证,驾驶证已过有效期,准开车型与出借汽车车型不符等。
3.了解或者应当了解驾驶员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辆的疾病等依法不可以驾驶机动车辆的。如:机动车辆所有人明知汽车用人已饮酒或有吸毒史等情形。
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
引使用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的回话